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4-12-21 14:27:16
问题描述:
2008年3月20日,王某在A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王某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但仍造成手指残废。2009年4月2日,王某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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