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于2010年7月份就职于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2月到2012年1月,由于怀孕身体
更新时间:2014-12-18 09:18:43
问题描述:
李*于2010年7月份就职于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2月到2012年1月,由于怀孕身体不好除了4个月的产假外(公司给予4个月工资),多休息了8个月。
2012年2月份,重新开始上班,我以个人的名义交了养老保险,时间为2012年1月-2012年12月,公司给予相应的报销,四险一金均没有给交。
2013年1月-2013年10月份,公司未给我交保险(五险一金)。 2013年年11月份公司与我签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公司才开始给我交保险五险一金。现在公司开除我,我能否要求公司补缴10年7月到2011年2月的五险一金。
2012年1月到2012年12月的除养老之外的四险一金。
2013年1月到2013年10月的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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