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确权
更新时间:2014-12-16 09:36:21
问题描述:
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包括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生前未曾主张产权共有权利,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该权利。理由是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
1、爷爷、奶奶、爸爸分到一套房子,户口上有爷爷,奶奶和爸爸,户主为爷爷 2、98年爸爸出资用爷爷的工龄买下这套房子的产权,产证上有且仅有爸爸一人名字(按94方案购房) 3、爷爷去世后,户主变更为奶奶,爷爷奶奶与爸爸一直共同居住 4、爷爷奶奶在世时并未要求确认这套房子产权共有 5、爸爸的亲大哥(大伯)是否有权利对这套房子进行资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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