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张某、邵某等十余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
更新时间:2014-12-14 17:47:10
问题描述:
2008年3月,张某、邵某等十余人签订 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家食品站,从事 生猪屠宰、 销售活动,邵某出资1.5万元,其余合伙人各出资 5 000元;合伙人共同委托邵某为事务执行人。当 月,合伙人办理了工商登记商登记,成立了食品站。经 营过程中,邵某因经营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等与 其他合伙人发生纠纷。2009年1月,食品站召开 全体合伙人会议,以9∶4的投票结果作出解除邵 某事务执行人、委托张某为新的事务执行人的决 议。但是,邵某拒不交出其保管的合伙企业公章 和营业执照,影响了食品站的经营。于是,张某 等合伙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交出企业公 章和营业执照。 ? 问题:法院该如何判决?如何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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