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月中离职,原单位HR说按照公司规定当月工资没有绩效部分,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4-12-05 23:04:21
问题描述:
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的一家国营单位,原正常的时候近4000元左右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2构成),今年9月底提出离职申请,后由于工作交接,到10月中旬(14号),办理完离职手续,离职证明写明工资给到10月份,我签了字,最近因为社保的原因,发现10月份的工资条上的工资才只有1000元,其中列明了我的绩效1和2的工资,但在缺勤扣款上扣去了我3周的工资,开始我以为是因为国庆节期间因为我要离职就不给我发工资了,后原单位HR解释说单位规定离职当月,员工不再享有当月的绩效工资,请问这样的公司规定是否合法?我的工资条上明明写着我有绩效工资,扣款是因为缺勤,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现在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还能要回我应得的绩效工资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