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我与人勾结,盗取公司财产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仲裁,一审都判我赢,二审却输了。我给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4-12-05 11:51:11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国营企业职工,因在单位跟领导有矛盾,在我值班时间中按平时惯例通知门岗给一辆吊车办理了进厂通行证。(进行了身份证登记,车辆信息登记,扣押行驶证)几天后。公安机关通知说这辆吊车帮一个被抓获的盗窃车辆吊装了赃物。(以被追回)。单位就以我与人勾结盗取公司财产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去市劳动仲裁申诉。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均判我胜诉 。理由是单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盗窃事件,公安机关也没有出具我参与盗窃的证明。但在二审的判决书却以我违反单位制度,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有依据劳动法第39条为由,说只要单位在劳动法第39条能找到理由都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我败诉。我该怎么办?我要一直背着盗窃的名声吗?这可是写进了我的档案里的啊!(在庭审中单位对日常的工作制度一概否认,拿出一套没有执行过的制度,伪造证据,做假口供。我申请做司法鉴定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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