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方把即将倒闭的学校租给乙方,并签约了20年的财产租赁协议书。其中含有一年内人民币240
更新时间:2014-11-29 22:33:55
问题描述:
2004年,甲方把即将倒闭的学校租给乙方,并签约了20年的财产租赁协议书。其中含有一年内人民币240万元,乙方可收购该校物业的条款,还注明了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一方合作,不得变卖。甲方租赁物转让时,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的预约。要求乙方每年付租金拾万元,并以一次性预付五年租金(共四次),作为条件。但在与校方商议购买该校时,甲方以该校职工不同意为由,不予购买。乙方出于百般无奈,只好按20年租赁条件去发展。办学校是长期投资,最初几年,主要是投入打基础,回收在后期,当时乙方已在校内办有中专和幼儿园各一所。然而,第二个五年租期开始,2012年9月,乙方准备推动一个中外合作的(IT)项目时,又是甲方通知乙方明确政府的回收决定,不要再发展了,乙方租金还是全额支付。但事实并非如此,是甲方把该校卖给了开发商,只同意赔偿乙方的基本投入。还有十年,使乙方失去了一项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又丢失了前期投入的时间成本。甲方说,如不同意还要到法院起诉乙方。请问法律专业人事,这理从何来!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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