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丙公司经协商后于2014年2月达成协议:丙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后,甲公司放弃对不动产权利的主张
更新时间:2014-11-28 13:04:39
问题描述:
假设:甲、丙公司经协商后于2014年2月达成协议:丙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后,甲公司放弃对不动产权利的主张,并搬出不动产。双方均履行了协议。2014年3月,丙公司接手并继续经营(丙公司具有经营资格)。2014年4月开始,毗邻度假村的丁公司(织布厂)的机器常于深夜开动并发出60分贝以上的噪音,对度假村造成不良影响。此前,甲公司与丁公司在2011年1月订立了书面的“地役权合同”,丁公司同意每天夜间(22:00-7:00)发出的噪音不高于40分贝(国家规定的噪音限值为50分贝),甲公司每年1月支付补偿费50万元,期限至2020年届满。双方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甲公司每年均付费, 2014年1月支付了50万元,丁公司亦大体守约。甲、丙公司2014年2月的协议未提及该事项。现在,丙公司要求丁公司不得在夜间发出超过40分贝的噪音。丙公司的请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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