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非法所得追缴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4-11-27 21:45:53
问题描述:
孙某2012年给张某借款三千万元注册一家公司,通过代办员办理了工商登记。2013年张某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一百万元。因张某承认向孙某借款,公检法机关未追缴孙某向张某收取的资金利息或使用费。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158条、第159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的解释发布后,对此前的非融资性公司借资注册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定罪。但现在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孙某向张某收取的资金利息或使用费属非法所得应该追缴。咨询:1、孙某借资给张某收取的资金利息或使用费属非法所得吗?2、在全国人大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的解释发布后,公检法机关现在还能以非法所得追缴孙某收取的资金利息或使用费吗?3、全国人大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解释发布后,对此前的虚报都不追责了,可以认定为非法所得追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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