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行驶相撞使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却要双方都付50%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4-11-18 08:27:05
问题描述:
2014年9月15日,刘某骑二轮自行车于沿丽浦线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肇事车驾驶员说明该车辆本就损坏应立即维修但车主让他把车开回云和在维修,从而使交通事故发生。交警大队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丽水市汽车****学会(简称丽水学会)对自行车和肇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此鉴定结论应当无效。后交警大队又委托温州市汽车**学会(简称温州学会)对肇事车进行检查,但鉴定结论却为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正常,受害方家属对该鉴定结论有较大异议,(一:鉴定地点在**县**汽车修理厂内停车场,鉴定员没使用任何仪器,仅凭表面的鉴定根本不知道各车轮产生的制动力度是多少牛顿,仅凭肉眼断定该肇事车辆的制动等安全技术状况正常的鉴定结论,根本让人无法信服。二:温州学会对车辆鉴定表面化,仅对肇事车辆的刹车作简单检查,对牵引车前后转向轮的制动间隙未做检查,制动股与刹车片间隙大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未作任何说明。三:受害者家属在温州学会鉴定现场所见,鉴定员驾驶肇事车辆在道路低速行驶刹车过程中,车辆严重跳动,后轮制动拖动断断续续,但前左右轮无产生拖印,温州学会并未说明其中原因。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鉴定车辆的安全系数,试车只是一种普遍现象,凭肉眼和感觉是没有一定的数据显示,最合理的和可以令人信服的应该对肇事车辆在检测中心上线检测,最终才能得出各轮产生的制动力数据,在车辆可以运行的情况下,是具备条件进行上线检测的但鉴定机构却不进行上线检测,足以令受害者家属对鉴定结论产生质疑。),而交警大队在委托丽水学会和温州学会鉴定时均没有传达和告知受害人家属,丽水学会鉴定时也未通知受害人家属到达现场,使受害人觉得这其中存在猫腻,此事非常蹊跷。故受害人家属申请肇事车辆重新进行上线检测,但交警大队却反对此申请,不同意肇事车辆进行上线检测,说是肇事车正常是受害者自己撞到车上从而死亡,坚决要受害者也承担50%的责任。受害者家属提出上诉,但苦于没有证据,上诉时间只有不超过20天了。现在受害者家属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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