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株洲建设**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职工
更新时间:2014-11-18 09:38:58
问题描述:
我们是株洲建设**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职工,2014年9月公司为了达到裁员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对多名职工强行调岗降薪,为了顺利达成其非法目的,2014年10月17日还专门为此下发了一份《岗位属性定义》的文件,将所有人都知道的部品管理(主要工作内容为开箱及搬运)的辅助生产岗位定义为管理和生产岗位,但将管理这些人的职长和领班定义为生产岗位,明显造假。我公司职工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是由市人社局提供的固定格式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工作内容项目没有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写清楚岗位及工作内容,由此,劳动仲裁院以我们签了该合同就应认可为由,认定为我公司将职工任意调岗降薪都是合法的。因为这种情况,我们一位老师付都得了轻微忧郁症。难道因为我公司所有株洲职工都签了这样的劳动合同,我们就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保护了吗?本人拒绝去新岗位,1.5天扣款1400元,本人原每月工资实发3700元,本月被告降薪1700元,合计本月工资实发600元。这样也能认定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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