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原状分配后还能再追究信托公司管理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4-10-30 09:07:19
问题描述:
银行作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融资方到期后未还本付息。如果接受信托公司的原状分配后,信托计划终止,还能再追究信托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管理不当的责任吗?
接受原状分配,是否意味着当时的信托是通道业务?情况是: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和保证人,银行并承担贷后管理责任。如果是通道业务,信托公司是否不承担任何责任。
谢谢!!
现在银行是想接受原状分配,先向融资 方追偿,追偿不到的现追究信托公司管理责任。这样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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