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用“抵押权”和“一般追偿权”的若干问题!急急急
更新时间:2014-10-23 13:51:14
问题描述:
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在2013月12月我一朋向我借款5万元,以他名下汽车作为抵押放在我儿并使用。次年3月我地法院执行局将车扣押,原因为在汽贸公司为车主代偿还了银行按揭并已结清,于2014年3月解除了抵押。后通过起诉行使“一般追偿权”。4月我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判决被告的汽车抵押在我在名下的“抵押权”效力,日期为2013年12月28日。待法律文书下达后于2014年6月底我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的抵押权,当时汽车还在法院扣押,并未做拍卖。于此同时我并向执行局提交的《优先受偿申请书》。时至今日,汽车已拍卖,我全然不知。通过上执行局才了解汽车已拍卖,且退回了我的《优先受偿申请书》,告之我将日期为改拍卖,也就是2014年10月底。至今我还未得到申请强制执行,行使用我抵押权的通知。为此我该怎么做,希望你们能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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