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以及克扣工资
更新时间:2014-10-17 15:27:58
问题描述:
公司 2014年7月15日正式入职开始算工资,10月1日正式离职,此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只有奖惩条例大致如下:1.底薪1500元,满勤奖100元 2.一个月试用期,80%工资无满勤奖 3.未达标员工【就是未达到业绩】当月扣除200元 4.未达标员工两个月予以辞退
详细内容如下:1. 7月15日到7月31日工资按照80%正常发工资无满勤 2. 8份工资为1400元【底薪1500元 满勤100元=1600元,因为未达标按照条例规定扣除200元=1400元】。以上两条双方均没有任何争议
3. 9月份工资1000元【底薪1500元x80%=1200元,也就是扣除20%的工资,公司理由是你没有达标,但是公司奖惩条例中没有扣除20%的规定,这一点公司和爱民区劳动局予以承认;另外按照条例中规定再扣除200元,工资就变成1000元了。备注:因3天没签到所以没有满勤奖否则是1100元,公司并没有索要因没签到而罚款的30元】
双方争议重点:
我方观点:公司条例并没有约定扣除20%的规定,从我入职到离职从来没有讲解过这方面的规定,公司属于违约,9月份工资应该1300元而不是1000元【1500元减去公司条例规定的扣除200元=1300元】
公司观点:1. 即使公司奖惩条例上没有但因为没有达标所以要扣除20%的工资 2.扣除20%的工资只发生在9月份而8月份并没有扣除 3.公司奖惩条例中规定未达标员工2个月予以辞退,但实际工作时间为2个半月,已经延长了工作时间 4.因没有签到而罚款的30元并没有向员工索要
劳动局观点:1.因员工未达标而额外扣除的20%工资并没有违法【劳动法规定扣除的工资不应该超过20%】2.用人单位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期限 2014年10月17日处理结果:因员工理由不充分所以不予立案
我方疑惑:1.公司条例规定的因未达标员工而扣除的200元和额外扣除的20%工资=300元【共500元】都应该算扣除的工资,这样就超过了20%的劳动法的规定应该对公司予以处罚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属于违法行为 3.工作期限跟扣除工资应该没有关系 4.因没签到而罚款的30元可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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