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结束,我方(被告)认为法官未完全采纳证据,判决未下,这时我方可不可以写个书面的东西说明?
更新时间:2014-10-16 12:04:45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这样一个情况,我公司在法院开庭后,我方作为被告认为,法官未能完全充分采纳我方提供的证据,庭已经开完,判决书还未下达,这些未采纳的证据很可能影响整个判决,我方这时想给法官或都法院再次说明这个案件,这个时候可不可以写一个书面的报告或者文字形式的东西递交给法院或者是开庭时的法官?如果是能写,应该是写什么格式?还有能写的话,应该递交的法院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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