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高法[2012]136号第五项第25条是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14-10-14 22:20:45
问题描述:
在一企业工作近三年,该企业发工资都是拖起,从来没有按时发放过。近三年中有几段时间分白班(7:00-19:00)和夜班(19:00-7:00),虽说本人是管生产的,但由于厂里缺少机修和电工,设备一出现问题本人就要随时处理,长时间下来因没有休息时间本人精力严重透支,渐感身体不支。在本人被开除前的最后两个星期天(包括夜里23:00以后),没能够按他们的要求随叫随到。因此事本人与当时的相关负责人争吵过。时至2014年5月19日通知下午16点开会,会议于16:15开始。会议结尾时就因本人星期天没能赶来处理问题,也没有能24小时给随叫随到,在事先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突然在会议上给予开除决定。在本人要求结算工资时又无理的告知没有工资可领,说本人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本人在这厂里工作近三年的时间,厂里也一直没给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万般无奈下才走了申诉程序。其中本人提到要求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一审不给支持;还因对方拒不提供工资单,一审却按贵州的平均工资计算,本人有和会计的电话录音和两个证人来证明实际的工资,试想一个江苏的顶几个工程师技能的人背景离乡跑贵州来拿个贵州的平均工资合乎情理吗? 若本人没做过该厂的主要负责人,没常参加安全、质量会议,可能本人都不能上诉,“根本就不是他厂的工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