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在
更新时间:2014-10-07 08:33:01
问题描述:
你好。2013年我在深圳租了一栋11层的农民房出租,押金为20万,合同期为三年,每月需交2.5万元给原房东。现在房东自己觉得出租金太便宜了,要求每月要多交1千元。本人认为这行为是违法合同行为的。如果不交1千块,房东可能要求收回房子,当然,这是违约,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可是合同上没有明确的写着赔偿多少金额,只写着“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我现在想咨询这个赔偿金额应该怎么算。如果打起官司,有把握打赢吗?还有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多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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