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楼到底谁说了算?
更新时间:2014-09-27 11:31:39
问题描述:
1996年厂里福利分房时厂里说,4号楼是危险楼,不过是安全的厂里给修补加固(当时101号砖墙角有一裂缝),其他破损地方有钢筋)都入住后厂里派人去就用水泥抹平了。18年后的今天修补的地方没有任何变化这说明这个4号楼是稳定的,半月前,厂里有人来看了说准备修补加固,过几天后厂里贴出通知,说4号楼危险不能住人了一户给一次性搬迁补偿费5000元搬出去并交回钥匙,说以后这里盖楼房也不能回迁了,可再向厂里写申请,我说厂里10年前就给我们4座楼都办理了集体房产证为什么不能回迁,工会主席没有回答,9月12厂里以“生命至高无上”贴出公告9月26号不搬迁的断水,断电,整座楼封存严禁任何人出入,不搬迁的,予以起诉,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我们住户11人去厂里问有什么政策,厂里领导说主要是为了你们的“生命安全负责,生命至高无上”。我向他们说明了4号楼是18年来是稳定的理由后,他又说:我找了一个“专家”说不能住人了你们签字后就领5000,左一个有生命危险,右一个生命危险为理由让我们搬出去,为了证明厂里的规定是负责的是公平合理的,厂里的领导还说,1,2,3号楼和你们一样的规定办法(我感觉无意之间说漏了说出了真实目的――这里要拆迁了),领导的这一句话充分证明了为生命安全负责,生命至高无上的“用意”,因为1,2,3号楼不是危险楼,但前后还是要让人搬出去的,说明厂里的意图恐怕不是“关心生命”就显而易见了。
我们认为1:1996年福利分房时都交了3000元,办房产权,[05年厂里办房产时,因为房管局说不配套(3户公用一个厕所)]就办 理了集体房产证(厂里说我们占80%房产权),05年又逼我们签了10年的租赁合同。
2:搬出去应该有一个正规的协议,以免以后出问题
3 :根据相关政策,在没有达成正式协议前是不能采取断水断电,封楼等影响生活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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