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4-09-23 09:09:2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咨询下,我家人盖房,竣工日期合同写的是8月1日,但到今天9月22日也未完成,建设人(盖房人)理由说是我们分期付款不及时和房屋浇顶是没有同意拆架子耽误(我解释下:分期付款这条我们是不承认的,因为干到什么阶段,要干下一阶段工程时,建设人只要一开口我们就及时付款了;关于第二项在混凝土浇顶是我们承认一部分,原本要晾晒10天的,我们要求晾晒15天,两层楼的楼顶,我们只承认多延缓了10天-15天),就算是从8月1日到9月22日共计52天,我们减去我们自己应该最大化承担的15天,也应该有37天建设人需要承担。
我想咨询的是1.我对自己家承担的天数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2.第一条若成立,那么建设人承担的37天超期天数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合同由于简单,没有写关于超期的责任违约规定)?
3.如果第二条成立,这个超期37天承担的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是那部法律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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