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8月24日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公交司机
更新时间:2014-09-15 17:06:11
问题描述:
我于8月24日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公交司机启动过猛,将我甩倒在车厢内,造成又眼睑下脸部磕至后车厢的台阶上,使右眼及脸部软组织挫伤大面积淤青肿胀,并伤及颈椎内有少量积液和突出,不良影响是脸上肿胀淤青20余天还未彻底消除,左右手食指、中指有刺痛感,颈椎内部有明显的不适感。经过20余天的治疗(吃了些活血化瘀的药,打的营养神经的针),现左手中指、右手食指仍有刺痛感。为此医生分别开出休息三周的病假证明。请问公交公司在垫付了看病的医疗费后,在赔付我个人损失这块,除误工费以外,我能对公交公司提出伤害赔偿吗?免费法律求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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