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被公司强辞
更新时间:2014-09-05 16:21:28
问题描述:
2014年7月24日和另一位同事被同时委任“组长”一职(未有书面合同,但是当着车间所有员工被委任)
2014年8月7日为期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因为在公司被委任“组长”被告知有薪水加,但不知薪水能加多少,新签定合同“职位”一栏人事说还是去年“普工”合同。未体现“组长”一职务报酬及工作责任划分所以在2014年8月8日经与人事部协商暂时未续签合同。
后在9月1号与公司恰谈不能达成劳动报酬意向,闹得不愉快的前提下,于9月4号被突然通知被辞退,并给了一张辞退信,信上所注明是协商解决,但本人却并未与公司方达成一致。也未在辞退信上签字
就此想咨询律师:
1.公司未通知一个月辞退我是否合理 ?
2.合同到期以后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无异议,是否已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3公司委派“组长”一职并要求我多负责任,多带新人,还要不时兼职出车取货,协助主任外出办事,中午该有的午休时间也在工作不算加班,原老员工底薪比我多300,同工却不同酬,且给的“组长”一职只加100津贴,不纳入底薪,不享受公司即将实行的“绩效”工资!本人不愿意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说要么签,该兼的兼,不愿意就好聚好散。这是否已构成对本人威胁?
4.公司于9月4日发辞退信给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我自身意愿, 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是否已违法,我该有双倍经济补偿金?
5.已满一年合同,该有五天年假,公司不愿意给,说公司无这个制度,后来在我搬出劳动法,公司松口说可以补给我五日基本工资,这是否也违法,是否依据劳动法年假归定: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6.我实际工作1年20多天,是否依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我可得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我自己算了一下。我所要求公司对我赔付:经济补偿金1.5*2(公司违法单方面辞退我)年假日工资5天*300%。请律师解答。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