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支配问题
更新时间:2014-08-31 08:21:43
问题描述:
关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支配问题
我是已满14岁的初中生,希望能够支配一部分个人财产,但是我的监护人从来都不允许我使用我的财产,我查询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耆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我有一些疑问1.高院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那么法规里“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与高院的解释“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是发生冲突了吗?或者处理和管理有什么区别?
2.我是否能支配我的财产?如果能够支配,那么有什么限制?还有“行使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是怎样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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