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2012年9月6日进入公司
更新时间:2014-08-25 12:36:1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2012年9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是签的劳务派遣合同,签署地是广州,工作地是秦皇岛,今天公司发给我一份调岗通知,让我去廊坊工作,我不想去,(我们签的合同上有:用工单位有对其工作有调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权利),如果单位以此为由辞退我,请问我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盼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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