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不服二审咋办
更新时间:2014-08-19 20:56:06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11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10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没拖欠工资也交着保险。我想问一下可不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没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并未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的是“视为双方已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了延续” 。 而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8月1日表决通过《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应支付两倍工资。我现在是:劳动仲裁判支付,一审二审都判不支付。不知到底那个判决应该更合理?若不服二审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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