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一款[某人]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请问能得到意外赔付吗?
更新时间:2014-08-19 20:29:21
问题描述:
未知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白头镇往隆兴镇方向行驶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未知名驾车逃逸,造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受损,名驾驶车型不详车辆行驶至崇州市光华大道5公里800米处时,所驾车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所送··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1.8mg/100m1,根据GB**01M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某人]属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现场勘察和调查,根据现场事故照片,现场图,现勘笔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确定,未知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一款[某人]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3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未知名承担全部责任,[某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这就是交警队出责任认定书这是一起交通逃逸至今为破案 我们买了一份意外保险 请问能得到意外赔付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