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车祸,导致左脚踝骨折,对方负全责。住院期间,由于责任方医疗费用长期不能及时保障到位,一度导致停
更新时间:2014-08-17 13:26:21
问题描述:
朋友因车祸,导致左脚踝骨折,对方负全责。住院期间,由于责任方医疗费用长期不能及时保障到位,一度导致停药,向交警反应多次,收效甚微。为减轻责任方的经济压力,半月后,被迫离院,带药回家疗养两个月,期间,伤者实实在在在病榻上饱受病痛的折磨和煎熬(上了石膏),艰难度日,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生活起居完全依靠爱人陪护照料,不能自理,直至结案时,尚未痊愈,医院建议继续全休一个月。但在赔偿时,交警只断定赔偿了住院半月和最后医院建议全休一个月的误工工资,以及住院期间的陪人费和伙食补助费,对这一结果,伤者及其家属,明显表示不服。请问律师:伤者在家疗养的两个月期间,误工费和陪人费应不应该同样得到赔偿。谢谢!
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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