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纠纷的诉状
更新时间:2014-08-11 11:30:07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要求两被告依法退还原告人民币现金55700(其中有两被告收原告现金43700元和原告出的12000元货款)和新厂建设的折旧费;
第二:由于两被告的恶意串通造成原告对机器的真实价格和售后毫不知情,所以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对机器本身不参股。
第三:原告入股前,两被告恶意串通虚报货款19309元,从而造成原告多出6436元,请求法院核实收货票据,依法将6436元还给原告。
第四:由于原告曾多次与两被告商议不成,原告无奈才起诉,所以本案诉讼与有关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由于机器是两被告亲自购买,在试机时造成变压器损坏而停产,当时厂家技术员在场,在停产期间,被告承诺货源、机器的售后没问题以及可观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告入股,入股期间原告给被告现金43700元,并且承担建设新厂的所有费用(包括建两间简易房和一间厨房、路面硬化、迁移机器、租地等共18151元)和货款12000元,结果还是由于货源和机器的售后问题而造成停产,鉴于两被告恶意串通造成原告对机器的购买信息毫不知情和被告的承诺没有兑现,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此时合同无效,所以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对机器不参股,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现金55700元和新厂建设的折旧费5000元。
第二:在原告入股前,即5月18日以前两被告在旧厂消费共22286,包括收货12487元(有票据为证),而原告入股时两被告提供的货款是410595元,由于两被告收货虚报19309致使原告个人多出6436元,请求法院依法核实收货票据,由被告返还原告64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定两被告退还原告费用有:
1、 两被告收原告现金43700元,新厂原告投入货款12000元,由于两被告恶意虚报货款致使原告多出6436元,共计62136元;
2、 新厂折旧费5000元;
3、 本案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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