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
更新时间:2014-08-01 09:14:09
问题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我是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止为试用期,公司直到2014年1月1日才跟我签订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至,而公司在8月未协商,未经本人同意,未采取任何措施,就告知将我解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3月工资的赔偿金吗??急需要用,请给回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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