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现在公司签了一次为期3年的合同,是从
更新时间:2014-08-01 10:38:46
问题描述:
我和现在公司签了一次为期3年的合同,是从2011年的8月31日到2014年的9月1日,公司前几天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续约。之后我的回复是 1)经济补偿金如何算,何时付给我 2)我在公司3年期间,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给我缴纳社保和公基金,这个差额未缴部分的钱何时补给我? 之后隔了4天,我收到公司给我的回复,如下:1)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将于2014年9月1日解除,自2014年9月2日起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法的权利和义务;您的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将结算至2014年9月1日。 2)公司将依法一次行支付您经济补偿金XXXX元。 上述款项的支付构成了您可能提出的因对公司劳动关系之解除而产生任何性质主张的全部和最终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3)您应于2014年9月1日前按照公司要求办妥工作交接,因您本人过错或不配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应付款项将于您办结离职手续之日3日内一次性支付。因您本人原因延误上述事项的办理,后果自负。我现在想请律师帮我看看以上公司回复是否存在任何问题? 我现在也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1)劳动法是否有规定,离职手续和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要同时进行呢?(而非我公司说的,先让我办离职,再给我补偿金,我觉得没有任何保障)2)公司没有对我之前提出的“3年工作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事情予以正面回应,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他们不帮我补交又不承认的话,我是否能以此为理由,不签那个"终止劳动合同书“么 ?) 3)没有我签字的“劳动终止合同书”,单位去社保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能否给我办理停缴手续么? 我的问题比较多,还望律师回答,另外,请擅长打劳动仲裁官司的律师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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