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咨询事宜
更新时间:2014-07-31 09:22:09
问题描述:
我2014年4月8日向单位递交的辞职申请书,之后一个月继续在单位做交接工作,直到5月14日交接完成,在此期间我与单位多次协调辞职事宜,但单位一直说再考虑,最后,单位人事领导说今年任务重加上所内有规定6个月后再考虑,我闻言之后,从5月15日就没来单位。6月20日我跟单位打电话询问辞职的事,单位人事口头答应处理,为了尽快拿到我的档案,无奈之下与当日在单位签了1个多月矿工的考勤表,人事领导说等待办理辞职手续。7月中旬,新单位给我电话告知,如档案迟迟不到就考虑重新招人,我电告原单位\"速办理辞职手续\",单位以领导不在理由暂不能办理,具体等通知。
经以上\"曲折辞职未遂过程\"我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想咨询相关律师以下几个问题,以便跟单位打官司:
(1)2011年4月我进入单位(在编),入职时单位未与我签书面合同,单位以我递交辞职申请后说按单位内部规定6个月再考虑,请问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2)人事部门说给员工交保险就等同跟员工签合同是否合法?
(3)我递交辞职事情1个月后,因单位未批辞职,我就从5月15日到6月20日期间没去单位,这1个月算不算旷工?
(4)单位说即使我办理辞职也要退回5月到6月20日的工资和保险,是否合理?
(5)因单位迟迟不办理辞职,如导致我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申请赔偿?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单位入职未签书面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赔偿11个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规定是否可以申请赔偿3个月工资(工作3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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