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逆行与我拐弯发生碰撞
更新时间:2014-07-29 21:35:00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与2013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事故发生经过写到,由于对方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我右拐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损坏。最后认定判我负主要责任理由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三)拐弯未让直行。对方负次要责任他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右通行。我有几下疑点不知道说的对与否请谅解;我认为次认定有瑕疵,1 逆行本来就不存在直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是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既然是机动车通行规定,我认为是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次项规定来区别责任呢?在这里是不是有点张冠李戴。3 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做事故认定的警官也对肇事电动车称重为60公斤,也口头承认是超标电动车,可是在事故认定一书中并没有体现出按《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来认定。抱着众多疑问想请求知名律师,此认定书是否合理,不合理我咋办?[注:复议期过期,现在走法院程序,法官解释按交管部门认定做裁决,找交管部门还不纠错]所以只有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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