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
更新时间:2014-07-30 09:24:3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性质动迁员)已8年,2013年因国家拆迁政策变化,上班无事做,月工资仅几百元,员工都是上班时来报个到就走了,由于我家远,路上费用高,就经常没来打考勤。从2013年9月起每月只发给本人1分钱工资。
2014年7月1日,公司以“自2014年3月8日起开始无假不到‥‥‥根据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作出“针对你连续旷工超过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现公司将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五险一金,公司将从本月起停止购买,你7月份的工资将停止发放,请你在2014年7月31日办理相关手续”的决定。
请问:
1、我是否算旷工?
我本人认为不能算旷工的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由于国家拆迁政策变化,公司经营困难,员工工资低,纷纷离职,我目前的境遇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处理。
2、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并要求补发2013年9月以来的工资。
3、我还应有哪些权益?
由于公司要求2013年7月底前办理手续,请律师为我解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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