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去年12月底到期,今年2月
更新时间:2014-07-24 06:43:16
问题描述:
您好,我的合同去年12月底到期,今年2月底产假结束正式上班,7月底,公司要我续签合同,我就合同中岗位不明确和有增加条款为由,请公司给与答复后再签署。但公司迟迟未回复,直到8月29日以EMS形式向我送递信函,盖章信函的日期是8月1日,大概意思是,我的哺乳期自动延续合同,希望我9月30日与公司签署合同。
请问,1、公司这样的说法正确吗?2、在薪资同等的情况下,岗位发生变化或者不明确,我可以拒绝签署吗?3、2-7月未签合同我可以索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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