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三月二十一号开始上班。公司规定试用
更新时间:2014-07-10 15:19:5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是三月二十一号开始上班。公司规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之后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且每月十号发放工资。实习工资约定是1600+每天餐补五块,转正工资是1800+400绩效+每日五块餐补,到了七月十号,公司发了六月的转正工资,却没有发放400元绩效,请问我是否有权追回?约定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三个月及三个月之后才予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了,我该如何做才能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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