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追讨兼职工资
更新时间:2014-07-04 11:33:23
问题描述:
我1985年从部队转业到一家国营企业所属物业公司任副总经理,1999年至2013年4月被集团公司聘任为所属歌舞厅总经理,2013年4月我退休前向集团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要求以在聘任期间深圳市平均工资计算应发工资51万元,同意辞职,只给了一张两年后才能生效的现金支票。问其为什么?回答是,两年后诉讼期限过了你可以支取。请问,这官司我能够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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