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辩护律师我该怎么做?
更新时间:2014-06-29 14:35:33
问题描述:
代男与曹女2004年登记结婚,2012年1月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当场签名按印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载明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离婚的规定,认为符合离婚条件,遂向两人颁发了离婚证。后曹女之父以曹女之名义,以代男隐瞒曹女患有精神病史,欺骗曹女达成离婚协议,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且婚姻登记机关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为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曹父以曹女之名义以同样理由向婚姻登记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复议机关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审查义务,维持了登记。于是曹父又以曹女之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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