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第7条
更新时间:2014-06-29 09:57:28
问题描述:
公司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第7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贰年,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竞业限制自行终止: 1.乙方死亡的; 2.甲方技术密秘已经公开的; 3.甲方不支付补偿费的; 请问,这条规定有法律效力吗?我遵守竞业协议二年,而公司一直‘拖欠’补偿金。在我离职的二年之后,公司却以‘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自行终止’为由,拒绝支付我的竞业补偿金,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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