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为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
更新时间:2014-06-23 14:10:55
问题描述:
合同期为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其中2012年1月我与公司协商后,将合同期限变更为2015年1月。但变更合同书未送劳动部门鉴证。我在2013年2月1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但公司的一部分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于是公司要求我回公司上班,我拒绝。我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公司能否要求我回公司上班?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