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场地给对方做户外广告,对方无法办理批文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
更新时间:2014-06-21 10:11:29
问题描述:
1年半前与一户外广告公司签订场地出租合同,将大楼外墙面出租给该广告公司建设户外电子屏经营户外广告。在合同约定的半年的政府批文申请期结束后,对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第一笔的租金。但是,应该支付第二笔租金时,该广告公司拖延付款,并以还需要更多时间申请政府批文为由请求延期支付应付租金。再拖延半年多以后,该广告公司以市政府主管部门拒绝为其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批文为由主张所租场地不是合法广告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请问该广告公司主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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