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工业区(甲方)请问在合同中标明的意外承担方就必须所有责任由我方承担吗。甲方不用承担吗?
更新时间:2014-06-21 14:41:46
问题描述:
本人与工业区(甲方)签订打桩和同(水泥25桩,小本经营)我方的机器和工人在合同内标明如施工期间发生任何意外由乙方(我方)全权负责。在施工第一天其中工人被我方施工机器压断脚趾,我方在第一时间把工人送医抢救并负担了全部医药费。 请问在合同中标明的意外承担方就必须所有责任由我方承担吗。甲方不用承担吗?现在受伤工人已过半年现在要求我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共计五万人民币。如果受伤工人起诉法院我方和甲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分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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