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
更新时间:2014-06-20 09:50:39
问题描述: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对已鉴定的病例,应及时出具《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三份,与会专家一致审议通过并签字后,经鉴定办公室主任确认,加盖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专用章,其中一份签发给当事人,另外两份存档备案。如遇当事人不是劳动者个人的,应劳动者个人要求,可将存档件中的一份交劳动者个人。鉴定意见应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请问没有人签字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术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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