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重大疾病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合同解除
更新时间:2014-06-18 09:05:36
问题描述:
我本在深圳工作,公司有为员工买社保,4月下旬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有肿瘤,随即向公司请了病假,因治疗期较长,公司说要与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主要是承诺从5月初至10月底的这6个月医疗期内继续如往常一样为我缴社保,另支付这6个月的病假工资,但从11月1日起双方解除合同,而之前我们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到明年1月份到期的,请问公司这样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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