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保险事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吗?
更新时间:2014-06-13 14:38:38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4年3月7日一直认为因感冒头晕未予治疗,一年前感觉行走不稳遂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共济失调原因待查入院,医院做了头颅MRI及胸椎MRI,此前从未确诊是共济失调,而因此病症住院治疗过。我在该公司上班后每两年体检一次的体检中也没有该病症(有体检报告)。
于2014年3月14日申请住院补贴,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短信告知已受理,但保险公司未予书面答复。本人遂于2014年5月21日致电后,于2014年5月22日来电告知本次病症出现在投保前,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我是在2011年3月投保,而确诊为共济失调时间是在2014年3月确诊,在此之前从未因确诊为共济失调而住院。再根据新保险法第16条,投保期已过两年,我就不懂为什么本次病症出现在投保前,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09年10月1日起凡是满2年的保险合同,只要符合保险责任的,客户没有如实告知病情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做到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回复:对于理赔时发现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如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2年的,保险法规定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要赔偿,而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我们的和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也已明确表示“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 而医院病例内患者的疾病症状于本次住院6 年前已出现且逐渐加重,所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而医院病例内患者的疾病症状于本次住院6 年前已出现且逐渐加重,所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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