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瓷质砖有限公司为了对外拓展业务,推销瓷
更新时间:2014-06-10 15:23:20
问题描述:
某瓷质砖有限公司为了对外拓展业务,推销瓷质砖,委派该公司干部李某到N市设立办事处,并租用一间仓库。后李某从瓷质砖有限公司运来价值20万元瓷质砖存放在N市仓库内。期间,李某通过房东介绍,与陈某相识,后又通过陈某介绍,结识了某贸易公司承包人张某,双方进行过业务洽谈,因李某要求现金买卖,故生意朱做成。1995年初,李某准备回东北老家过春节,考虑到春节期间N市会有己订合同的客户要求发货,便委托陈某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陈某表示同意。可等到李某离开N市后,陈某与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瓷质砖协议,并于同年2月从李某租用的仓库中运走价值10万元的瓷质砖。贸易公司仅付给陈某3万元货款,且被陈某挪用,己无力归还。瓷质砖公司遂起诉李某、陈某及贸易公司,要求判令被诉三方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田某因开冷食店借孙某10000元,借款期满后,孙某多次催要,田某仍一直拖欠不还。一年后,田某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倒闭,田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朋友杨某。现田某无力偿还欠款,孙某被逼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田某的赠与行为,用冰箱、彩电抵债。对孙某的起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田某与杨某之间的行为与孙某无关,孙某无极要求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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