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4-06-09 17:09:32
问题描述:
本人朱AS,于2001年购买了XX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及附加特约险,合同期限20年,住院医疗合同第八条【治疗费用】和第九条【保险责任】约定有十项费用可以按不同金额的阶梯式比例给付,保单的年度给付累计一万元封顶。合同中并没有特指此险种只针对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士。也没有“在扣除社保及其他保险赔偿后,补偿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比例。”的条款,因此该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且应该是给付型人身保险,只需要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实际医疗费用的支出数额即可。当年该公司把不留医药费发票原件,不影响被保险人在单位的报销作为不同于其他保险公司的一大亮点来推销此险,本人当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到公司进行了体检。按期缴纳了13年的保费,今年第一次办理住院理赔,XX公司就以发票原件为由不按合同约定给付,把合同规定的出具发票原件改为收走发票原件。XX公司在办理本人理赔申请的过程中,有明显的侵权事实:1、公司同意这一次正常理赔,即理赔后退还发票原件,但是要与公司签订一份“理赔协议约定书,”要求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放弃就此次事故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投诉到监管机关等)主张权利。而且本次理赔不能作为今后理赔的依据并且对此约定书负有保密义务。约定书只字不提今后如何履行合同。2、强行要求与本人所在单位实行财务分割,且又不能提供具有财务效力的凭证。公司出具的所谓的财务分割单只有理赔业务章。单位出具了财务证明和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因为单位知道XX公司当初的承诺而且报销过其他同事理赔后退还的医药发票,同时认为没有与XX公司财务分割的义务,没有注明已报销金额,XX公司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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