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依据来与公司解除合同吗?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更新时间:2014-06-08 17:37:29
问题描述:
一、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想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有如下情况:(一) 公司工资经常是拖欠2~3个月发放,有时甚至更长时间。请问上述情况能否依据“(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不能,怎么才能满足“(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条件?(二)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改制,给职工建立了自己的医疗账户(公司自己报销)和大病统筹基金。前段时间我准备注册一个资格证书,要提供社保证明,结果公司只给我提供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再要其他的,说其他的没交提供不了。我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只能查到公司给我交了养老保险,其他的社保查不到。郑州市的网站也查不到。 请问我能以“(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依据来与公司解除合同吗?
二、我所在公司为一家施工企业,中标取得项目后,公司为了使员工更加努力的工作,要求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情况确定抵押金额),项目完工后达到公司要求的盈利水平,则返还风险抵押金,如项目亏损,则风险抵押金抵罚款上交。如果项目达到公司预期的盈利水平会有奖励,如果项目亏损,则要罚款,罚款金额20万元封顶。
公司上述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要求公司返还我已经交的风险抵押金,不能罚款?
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退回风险抵押金,不再罚款。那么之前项目公司发放的奖励是否要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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