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意外伤害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4-05-16 21:21:2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有问题想请教咨询下您,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于2014.4.21上午与我嫂子汽电车上班,走到公交车站牌时,与一名乘客相碰,乘客是上错了公交车,从前门屁股向后到上走,把我们的电车用屁股撞到,导致我(坐车)右手趾骨骨折,我嫂子没事。经回民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双方各站50%,但是对方不服,提到呼市交警大队要求重定,我想问现在这样情况,如果提出上述,咱们有何优势?500%责任是什么意思?谢谢。 (附:对方未受伤,我受伤医药费3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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