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所在单位是外地注册公司,但在本地有实际经营,可否在本地进行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4-05-16 15:27:42
问题描述:
我原单位(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安徽阜阳注册一家医药销售公司,我属于公司派驻全国各地的办事处的员工,但各办事处无营业执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是江苏镇江扬中市,1999年至2002年,2003年至2006年,2013年到现在均在华信药业扬中办事处工作,其他时间段分别在南京,句容和丹阳工作。各办事处虽没有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的要求:在各地进行租房办公,存货(有仓库)进行实体销售工作。现有能够证明的材料有:1.各个时期从本人个人户头汇入公司账户的汇款凭证,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及销售费用报销清单等。2.各个时期公司出具的任命书和工资清单及本人为进行各种销售活动而开具的送货单。3.其他一些能证明本人和该公司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证据,如各个时期的获奖证书,培训照片合影等。本人从1999年10月11日到2014年5月12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前几天刚被裁员下来。15年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任何劳动保险,被裁员下来比较突然,也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工作期间所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也是被迫的:在一个房间里,由公司人员引导签字,不准看内容,也不给我们一份。问题1:在上述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在我的实际工作地点(同时也是户籍所在地)镇江扬中市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因为该公司在其注册地势力比较强大,搞不好会小命不保;问题2:未缴纳劳动保险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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