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病故,外公外婆长期侵占父亲对孩子的监护权,拒不将孩子交由其父亲抚养,现又讨要抚养费,这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4-05-10 13:17:01
问题描述:
我和妻子于9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0年妻子不幸患脑瘤病故,发病治疗期间,孩子交由外公、外婆代为照看,处理妻子后事期间,孩子外公、外婆百般刁难、千番阻挠,多次向我及其单位提出无理的苛刻要求,其中就包括要代为抚养我们的女儿。在严重的胁迫下,我委曲求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勉强写下了孩子暂由其外公、外婆代为抚养的委托书。2001年我向法院提交确认孩子监护权,自行抚养孩子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判决确认我对孩子具有法定的监护抚养权,支持自行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时案件中的孩子外公、外婆无视法律尊严,拒不执行法律判决,仍未将孩子交由我自行抚养。我遂于2001年7月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在案件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当时被执行人孩子的外公、外婆做说服教育工作,要求将孩子交由其父亲监护抚养,但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推托阻挠。因孩子不能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同时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当时未对被执行人孩子的外公、外婆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程序2003年暂时停止,致使我对亲生女儿合法的监护抚养权长期被侵犯,父女不能相见,亲情被强行割裂。然2014年孩子的外公、外婆在长期侵犯我对亲生女儿合法监护抚养权的同时,起诉法院向我追讨其代为抚养孩子的各种费用,法院以监护权利和义务与抚养权利和义务不一样,无论对方如何侵犯孩子的监护权,我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均不能免除为由,判决我应向孩子的外公、外婆支付其代为垫付的各项抚养费用,且孩子母亲已病故,我应当独立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从2000年至今工资总额的40%,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我应怎么做?盼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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