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人民政府末及时调处棚洞村小组与河洞村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在成林后的砍伐山价分成则实行倒二八分成,但SS林场并未兑现其当初的承诺而把棚洞生产队的村民收编为林场职工;
更新时间:2014-05-08 10:52:42
问题描述:
我们是Xx小组的村民。现就人民政府末及时调处棚洞村小组与河洞村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导致DD业公依《山林协议书》约定向本村小组支付的山价分成,本村小组及村民应得的山价分成至今未予解决、落实的情况,问题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原AA林场与原大余县河洞公社长炉大队棚洞生产队之间签订的《山林协议书》约定:“棚洞生产队愿将本生产队无力经营且交通不便的几块山场约一千多亩划给大余县SS林场‘永久’经营,对于划给大余县SS林场的林地,应按照‘山权不变、林权共有’的原则执行。对现有林木的山价分成,应按照砍伐实际材积计算的山价二八分成,集体得八成,国家得二成;对新造的杉、松、杂等用材,在成林后的砍伐山价分成则实行倒二八分成,因该《山林协议书》是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签订的。当时的棚洞生产队只有四大户共计二十多口人,而SS林场又向村民们开出可以把棚洞生产队的所有村民收归为SS林场职工,并且会给棚洞修建公路、接通用电等等条件。因此,村民们就同意了棚洞生产队将这一千多亩的林地划给SS林场“永久”经营。但SS林场并未兑现其当初的承诺而把棚洞生产队的村民收编为林场职工;加上棚洞的交通不便、又无照明用电,剩余的一点点林地对于村民们而言,根本无法维持生计。鉴于生存条件的异常艰难,村民们都已经很不情愿地陆续移居了别处。由于赖以生存的大部分山林面积已被原SS林场划走,村民们已经没有了可以靠山林创造经济收入的希望,对于《山林协议书》约定的山价分成这一微薄收入,村民们虽有微词且无法接受,但村民们也知道这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得到解决的。 而现实的情况是,棚洞村小组的村民们对于依《山林协议书》约定的山价分成这一微薄收入,也面临着无法实际取得的尴尬境地。因为,原SS林场的继受者——DD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底将原棚洞生产队划给原SS林场经营的地名为“石壁下”的山林进行招标砍伐,村民们遂请求村委会干部与DD业有限公司协商落实山价分成问题,但DD公司至今没有按照《山林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棚洞村小组应得的山价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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